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7********,汉族,高中文化,昆明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0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鄂******号“**”牌小型越野车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遇民警检查,高某某驾车冲卡逃离被民警抓获。经对高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50.2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763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现场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驾车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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