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居委会**巷**号,于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3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L7****)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S254线+30km+950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3.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杏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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