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9********,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家园,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30日20时30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蒙G3****号小型轿车,在**镇**路口被巡逻民警查获。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对高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后于2019年10月07日委托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经(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鉴定书)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抽血登记表及抽血照片(1号血样本为:EP165346,2号血样本为:EP163545);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斯琴高娃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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