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4日20时33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凤庆县城方向往凤庆县**路**方向行驶,被开展疫情防控排查的执勤民警查获。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高某某,驾驶证丢失,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口中有酒气呼出。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对提取的高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6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08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该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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