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矿山路**号楼**栋**单元**号,**车间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白云鄂博矿区通阳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黑脑包小区门前时与曹某某驾驶的五菱之光牌小型普通客车(蒙B*****)发生刮碰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84.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2020年11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矿区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31日,包头市公安局矿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证人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
(6)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鄂博矿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0206120200000010号;
(7)被告人高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2020年10月14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2335号;
(2)2020年10月14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2336号;
5.勘验、检查笔录:白云矿区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肇事车辆与肇事司机照片、证人曹某某血样提取照片、被告人高某某血样提取照片、事故现场指认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昆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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