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N****5)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金色漫香林小区内行驶至小区一期北门,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9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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