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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古田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五支路古田县第一中学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家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0593****。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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