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栋**室。2011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四天,2018年8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郎溪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高某某此次血液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另查,2020年4月15日2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再次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与望湖路交口附近挪车,被群众举报、查获。
经检测,高某某此次血液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两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29800****
2.案卷2册、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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