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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T****号小型轿车,从雨城区熊猫大道青年路交叉路口行驶至雨城区土桥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河北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86.3mg/100m1。

2020年11月4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某到案。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舸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21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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