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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津K****6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与京津公路交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引河桥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萍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号,电话号码:1502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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