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山东省巨野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街**村**街**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H****0号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客车行驶至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与艳阳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拦检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鹏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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