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83********,汉族,初中,天津市弘鑫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8黑色奥迪小汽车,沿天津市河东区新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庆里1号楼附近,被民警拦检。抽血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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