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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6月10日因涉嫌再犯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镇**街与**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1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90.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犯前罪尚未执行刑罚,应当对其实施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号,手机:152499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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