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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值班律师刘祖贵及被害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炫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道与**线交叉口处时,与对向行驶实施左拐弯的董某某驾驶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高某某受伤。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9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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