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5********,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9时30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架号为0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照,无驾驶证)行至来安县水口镇新民路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报告,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高某某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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