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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顺乳山市乳山寨镇梅家通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乳山寨贾家村路段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80mg/100ml以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  晓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79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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