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公刑诉〔2017〕2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单县105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市场路口时,因判断、处理情况失误,驶入超车道内,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及乘车人周某丙受伤,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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