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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3********,中专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路**楼**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北斗星”牌灰色小型轿车沿峄城区榴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中段时,被在此处进行违法查纠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苗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115****。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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