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兖州市**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倒车时,与邵某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5±6.8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邵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12月2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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