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1983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1996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联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联花园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高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1±4.5mg/100ml。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采血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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