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镇**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庄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4.0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玉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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