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6********,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号**路**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顺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4.5mg/100ml。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50634****;
2.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