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3时4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关街路口处时,将道路中心护栏和车辆撞坏。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姚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大同
检察官助理:刘杨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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