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3时43分,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鲁LE****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文心东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mg/100ml。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