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20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晋K****8蓝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城街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