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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岫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C****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岫岩县哈达碑镇哈达碑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岫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抽取血液备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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