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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MYT****轿车从丰顺县**镇**大道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高某甲为逃避前方交通警察设卡查车而倒车行驶,倒车过程中与同向后方陈某某驾驶的粤MY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继而碰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双方车辆和道路中心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高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友萍

检察官助理: 冯正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七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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