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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YK****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小塘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坊**巷**号,联系电话159181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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