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张北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师范路与师范小学街十字路口处被公安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93毫克,抽血化验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5毫克。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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