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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9********,汉族,初中,个体工商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现住张家口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左右,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白色大众小轿车在张家口市万全区新华街行驶,被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传唤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现场、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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