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526199506253812, 云南省弥勒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虹溪镇啥咩村委会下长冲村32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午饭饮酒后,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注册的ANGELI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从弥勒市城区双拥路驶回虹溪镇啥咩村委会下长冲村32号的家中。当晚20时许,高某某驾驶摩托从家中返回弥勒城区,在行至昆富线K210+800米处时与停在路边由马巨驾驶的云G78460号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9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巨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26300008。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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