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巷**号**单元**楼**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流区长冶路与长顺路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黄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民警出警后将高某某挡获,并将高某某带至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液样品。经鉴定: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09.3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在原地等待处置,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