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武侯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馨,执业证号:1510120191116****,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侯区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高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48.6毫克/100毫升。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冯宇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中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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