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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汉族,中专毕业 ,新蔡县月亮湾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现住新蔡县**路**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QG****号银灰色菲亚特牌小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工业路桥北头路时,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耿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辉

助理检察员:刘娜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路**花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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