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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同一行为,于2011年5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靖安南大路时,撞击路灯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昏迷。后群众报警,高某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民警至医院将高某某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7mg/100ml血;所骑无牌二轮燃油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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