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A0****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1月30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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