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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宝华镇仙林悦城小区出发,沿宝华镇和平路由南向北占用对向车道行驶至消防站门口地段时,与沿和平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所驾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勤学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377086****)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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