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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1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2时05分许, 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盛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兴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高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高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连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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