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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7日03时1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为冀R****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固安县新昌街**KTV门口处倒车时,分别与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冀R****白色现代朗动牌小型轿车、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冀R****中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76.15mg /100ml,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自首;后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录像光盘1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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