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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号现代小客车行驶至廊坊市**路与**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92.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3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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