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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罗某某在桥西区**屯附近的一家小酒馆吃饭喝酒。22时许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车从高家屯沿西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二医院附近送罗某某回家后,沿清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水河路香满楼酒店门口时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9号);

5、试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师丽丽

检察官助理:吕  晖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1803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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