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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42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塞北管理区由北向南行驶至239国道130公里加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测信息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二)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五)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  安  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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