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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2********,回族,初中文化市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住涿州市**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Q****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涿州市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阳桥下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高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涿州市**院**号楼**单元**室,电话1378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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