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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案发时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淅川县北区金硕东郡出发往金河方向行驶,途径金河褔森致远学校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电子数据;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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