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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吉华路水径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41.1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10mg/100ml;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241.10mg/100ml,被告人被查获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241.1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查获后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为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定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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