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车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奥士康门口路段掉头时撞到马路中间绿化带,致绿化带上一颗树被撞倒、高某某车辆翻车。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验,其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园林绿化单位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绿化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园林绿化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殷许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益阳市奥士康员工宿舍,联系电话:1311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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