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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一饭店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湘******小车从**附近出发沿**由南往北行驶至**等交通信号灯放行时追尾湘******汽车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发现。经交警在辅道对被告人高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内的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交警遂带被告人高某某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8毫克/100毫升。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上述湘******汽车驾驶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的驾驶证于2018年被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户籍地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案案发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某某无合格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从重处罚;2、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户籍地候审,联系电话133573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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