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湛江市市辖区UFO酒吧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着湛江市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当日2时30分许途经人民大道开发区财政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执勤警察现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含量为140mg/100ml。后侦查人员提取高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号牌为**的小型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21.9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
检察官助理:陈桂流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7******。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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