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4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十字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及抽血照片;2.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证人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蓉、张丽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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