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D*****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泰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气站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俞某某驾驶的甘D*****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号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告人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属醉酒。经景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俞**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薛多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泰县**镇**村**组**号其家里。联系电话:1519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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